羅越 陳冠英律師事務所移民部主任整合
陳冠英律師事務所歡慶 30週年
感謝社區一路支持,本所限時調降法律服務費用,與您共享三十週年喜悅。
對於目前身在美國、正在申請非移民身分延期或轉換(例如 B1/B2 旅遊簽證延期、B1/B2 轉 F-1 學生身分、或轉換為 H-4/L-2 等依親簽證)的申請人來說,Form I-539 的填寫是確保您在美合法居留的基石。近期,本所移民部在處理大量該類別申請時注意到,移民局對申請表格中 Part 4 關於「在美期間經濟支持來源(Financial Support)」的審查展現出了更加細緻和規範的趨勢。
移民局近期對財務證明鏈的重視,其實際目的在於幫助申請人在申請的初期就規範好財務結構,從而更好地規避潛在的合規風險,確保大家的在美信用記錄始終保持完美無瑕。在 Form I-539 中,申請人需要向移民局清楚證明自己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在美期間能夠支付獨立的生活、學習或旅行開銷,且絕對不會佔用任何美國的公眾福利(Public Charge)。
然而,在全球化數位辦公高度發展的今天,許多申請人在闡述自身資金來源時,往往容易陷入迷思。例如,有些申請人為了證明自己有源源不絕的人民幣收入,會選擇填寫自己在海外的遠距工作收入、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分紅或線上網店收入。雖然這些行為在中國完全合法,但在美國移民局的合規視角下,只要申請人在進行上述勞動時的「物理位置」是在美國本土,這種遠距工作(Remote Work)就非常容易被界定為「未經授權的在美工作」。
為了幫助廣大申請人完美繞過這條合規紅線,明晰規則、合規前行,我們律師樓的移民專家為您總結並製定了 I-539 財務證明的「黃金標準」:
首先,最佳且最受移民局歡迎的財務證明方式,應是「純粹的個人前期靜態儲蓄(Personal Savings)」或「合法的海外家庭資產及直系親屬資助」。這種證明方式能夠清晰、無誤地向移民官傳達一個信號:您在美期間是一名純粹的旅遊者或學習者,享有完全的財務自主權,無需依賴任何在美產生的動態勞動收入。
其次,我們律師團隊將為您量身撰寫嚴謹而積極的英文支持信(Support Letter)。我們會在信中為您規範句式與聲明,例如:“I am fully self-supported by my personal savings and existing overseas assets. I have always strictly complied with the terms of my non-immigrant status, and I will not engage
最後,我們會協助您篩選並整理出最符合移民局審核標準的近期銀行流水單(Bank Statements)。我們將確保流水單上的資金充沛、金額穩定、沒有不明來源的大額突擊存款,用最直觀、最無可辯駁的財務數據打動移民官,讓您的 I-539 申請在最短的時間內順利獲批,為您在美的合規生活保駕護航!
美國移民法律瞬息萬變,面對種種新規等複雜挑戰,您需要一個真正可靠、經驗豐富的法律後盾。
陳冠英律師事務所深耕美國法律界 30 年,是拉斯維加斯與洛杉磯地區公認最權威、最值得信賴的律師團隊。我們憑藉著極高的案件成功率與深厚的專業底蘊,已成功協助無數家庭與個人安然度過各類移民危機,實現美國夢。此外,本所亦提供公民入籍考試個別輔導,以最大限度協助客戶提高考試通過率。
陳冠英律師事務所旗下擁有多名資深專業律師,業務範圍涵蓋廣泛。 除了專精庇護申請、工卡更新與遞解辯護等各類移民 (Immigration Law) 案件外,我們的頂尖法律服務更全面涵蓋:
- 車禍與人身傷害 (Personal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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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您面臨何種法律挑戰,我們都是您最全面、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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