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卡審批規則恢復30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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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越  陳冠英律師事務所移民部主任整合

陳冠英律師事務所歡慶 30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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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美國國土安全部(簡稱DHS)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了一份更正修正案(Correcting Amendment),恢復了一項因起草失誤而意外刪除的重要規定——庇護申請人工卡申請的30天審理期限。對於正在等待工作許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簡稱EAD)的庇護申請人,以及代理相關案件的移民律師來說,這項修正具有重要意義。

事情要追溯到2026年4月29日。當時,DHS發布了一項臨時最終規則(Interim Final Rule),落實《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中的移民收費改革,包括:新增I-94入境記錄收費;新設年度庇護費(Annual Asylum Fee,AAF);I-589庇護申請需繳交不可退還的申請費;調整TPS(臨時保護身份)工卡有效期限等。由於此次法規修改涉及多個章節,在重新整理法規條文時,一項長期存在的重要規定被意外遺漏。

根據原有法規(8 CFR 208.7(a)(1)),對於尚未被拒絕的庇護申請,USCIS在收到首次工卡申請後,原則上應在30天內作出批准或拒絕決定。當然,這項規定仍受到另一項法律限制:即使USCIS批准工卡,申請人在遞交I-589滿180之前,也不能正式獲得工作許可。也就是說:180天是法律規定的最早發卡時間;30則是USCIS處理工卡申請的審理期限。多年來,這30天期限一直是保障庇護申請人權益的重要規定,避免申請人長期無限期等待。然而,在今年4月的新規中,由於法規重新編排,這一句關於30天審理期限的規定竟然被意外刪除了。 DHS表示,這只是法規起草過程中的技術性錯誤,並非政策本身改變。

此次更正修正案重新增加了8 CFR 208.7(a)(1)(v)條款,正式恢復30天審理期限。同時,新規定增加了一個細節:過去法規只提到庇護申請被拒絕(Denied)的情況,而此次修正增加了被退件(Rejected)這一情形。這是因為4月實施的新收費制度規定,如果申請人未繳納年度庇護費(AAF),其I-589申請可能直接被退件(Rejected),而不是進入正式拒絕程序。因此,DHS同步明確:如果庇護申請因未繳納AAF而被退件,與之對應的工卡申請也將無法繼續審理,而不會處於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雖然此次更正於2026721日正式發布並立即生效,但DHS特別說明:這項修正具有追溯效力(Retroactive Effect)。 DHS並不是恢復了一項新的規定,而是確​​認這項規定從未真正失效。對於2026年5月29日至7月21日期間提交工卡申請的庇護申請人來說,這意味著30天審理期限仍然適用。 DHS同時表示,在實際操作中,USCIS在這段期間也一直依照30天標準優先處理相關申請,並未因為法規文字遺漏而改變核准方式。

根據《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聯邦政府制定新法規通常需要經過:發布擬議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最終規則公佈後至少等待30天生效。但此次DHS並未經過上述程序,而是直接生效。原因在於,DHS引用了APA中的「Good Cause(正當理由)例外」。此做法在美國行政法實務中較為常見。

值得關注的是,DHS今年2月其實也提出了另一項建議規則。該提案計劃將目前的30天工卡審理期限延長至180。該提案已於2026年4月結束公眾意見徵集,目前USCIS仍在審查各方回饋,尚未公佈最終決定。因此,這次7月發布的更正修正案並不意味著30天期限永久固定不變,它只是恢復現行法規,在新的提案完成之前繼續適用。未來,如果DHS最終採納2月提案,庇護申請人工卡的審理期限仍可能調整為180天。

此次修正不僅明確了首次工卡申請30天審理期限繼續有效,也進一步理清了新年度庇護費(AAF)與工卡審批之間的銜接規則。對於庇護申請人而言,及時了解這些看似細微的法規調整同樣重要。美國移民政策的許多關鍵變化,往往並非來自重大政策發布,而是隱藏在《聯邦公報》的技術修訂和法規細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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